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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食品中污染物最大限量的法规

嘉峪检测网        2024-07-22 12:05

2024年6月26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24/1756号法规,修订(EU)2023/915关于食品中某些污染物最大限量的法规,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具有全面约束力,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修订内容

 

删除部分旧版法规的引用

 

(EU)2023/915附件I表中1.8.1和2.2.1引用了(EC)No 401/2006中对于麦角菌核在谷物(未加工黑麦谷物除外)及托烷生物碱在婴幼儿谷物加工食品中的采样和分析规则。由于欧盟委员会后续发布了新法规(EU)2023/2782和(EU)2023/2783,规定麦角菌核及托烷生物碱的采样和分析具体规则,因此删除对(EC)No 401/2006相关内容的引用。

 

调整产品范围

 

1.(EU)2023/915附件I表中1.9.5规定“至少含有90 %燕麦粉的烘焙制品”中T-2和HT-2毒素的最大限量,此次修订将燕麦粉含量改为“至少含有75%”;

 

2.(EU)2023/915附件I表中2.3.2规定了投放市场供消费亚麻籽中氢氰酸的最大限量,此次修订明确为“未加工的”亚麻籽;

 

3.(EU)2023/915附件I表中对于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在未加工谷物最大限量的备注,新增“如为燕麦,则为带壳谷物”;

 

4.(EU)2023/915附件I表中4.1.1.8规定了鹿肉中二噁英和多氯联苯的最大限量,此次修订将“鹿”改为“鹿科动物”。

 

更正部分语句措辞

 

1.(EU)2023/915附件I表中部分产品备注的“最大限量适用于在第一阶段加工之前投放市场的未加工谷物”改为“最大限量适用于投放市场进行第一阶段加工的未加工谷物”

 

2.(EU)2023/915附件I表中1.2.10规定了赭曲霉毒素A在未加工谷物制品(其他条目所列制品除外)和投放市场供最终消费者的谷物中最大限量,为避免歧义,此次修订明确“投放市场供最终消费者”为“谷物”,而非“未加工谷物制品”;

 

3.(EU)2023/915附件I表中1.5.3规定了玉米赤霉烯酮在投放市场供最终消费者的谷物、谷物粉、粗面粉、麸皮和作为终产品的胚芽(其他条目所列制品除外)中最大限量,为避免歧义,此次修订明确“投放市场供最终消费者”为“谷物、麸皮和胚芽”,而非“谷物粉和粗面粉”

 

4.(EU)2023/915附件I表中2.3.1关于压榨和精炼油用油籽中氢氰酸最大限量例外情况的措辞修改为与1.1.4 中的表述一致,即将“最大限量不适用于压榨和炼油的油籽”改为“最大限量不适用于用于精炼植物油生产的压榨油籽”;

 

5.为避免歧义并改进对某些动物源性产品中二噁英和多氯联苯(PCBs)最大限量的执行,(EU)2023/915附件I表中第4部分中有关这些产品备注的措辞更正为“脂肪的最大限量不适用于脂肪含量小于2%的食品。对于脂肪含量小于2%的食品,最大限量应以产品为单位。最大限量的计算应使用下列公式:以产品为单位的最大限量(脂肪含量少于2%的食品)=脂肪中的最大限量(该食品)×0.02。”

 

明确大米制品范围

 

大米产品不包括在(EU)2023/915附件I表中列出的特定食品中,为了明确排除的范围,此次修订明确大米制品是“以大米或大米加工制品为唯一谷物成分的产品”。

 

婴儿产品区分粉状及液体

 

(EU)2023/915附件I表中5.1.13和5.1.15规定了部分婴幼儿产品中多环芳烃(PAHs)的最大限量,此次修订区分了以粉末形式投放市场的产品和以液体形式投放市场的产品。

 

明确脱壳不视为“第一阶段加工”

 

更正了(EU)2023/915的注释6,明确脱壳不视为“第一阶段加工”。

 

出口提示

 

一是关注此次修订涉及的产品范围调整。以T-2和HT-2毒素为例,修订前(EU)2023/915附件I表中1.9.5规定了至少含有90 %燕麦粉的烘焙制品的最大限量,根据欧盟市场上销售的食物成分情况看,大部分燕麦粉含量高的烘焙产品,如燕麦蛋糕,其含量低于90 %,通常在75%到85%之间。因此,此次修订将产品范围改为“烘焙食品中至少含有75%的燕麦粉产品”。建议相关企业认真核对自身出口产品是否在该法规修订后被纳入管控范围;

 

二是关注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中PAHs的最大限量分为粉末和液体两类产品,其最大限量均为1.0μg/kg。

 

三是关注欧盟污染物新法规的变化趋势以及被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污染物限量超标的中国出口食品相关情况。相关出口企业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提前确认本企业出口产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持续优化改进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加强原辅料控制和成品抽样检测,保障出口食品切实符合欧盟标准要求,避免出口贸易受阻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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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标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