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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对RA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修订

嘉峪检测网        2014-12-03 23:02

    2012年2月14日,欧盟发布(EU)No 126/2013号委员会条例,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1) 对于第6项“石棉纤维”的受限条件中第1段的第一句话改为:“禁止制造、使用和在市场上销售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
    (2) 对于第16项“铅的碳化物”的受限条件第2段替换为:“然而,成员国可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第13条,允许在成员国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修复或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以及将此类物质投入市场以供此类使用。”。
    (3) 对于第17项“铅的硫化物”的受限条件中第2段替换为:“然而,成员国可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第13条,允许在成员国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修复或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以及将此类物质投入市场以供此类使用。”。
    (4) 对于第28、29、30项中受限条件中第1段的第2句话替换为:“根据指令1999/45/EC所规定的相关浓度,而非 欧盟委员会条例(EC)No 1272/2008的附件VI第3部分规定的浓度”。
    (5) 第42项“SCCPs”被删除。
    (6) 第47项“六价铬化合物”中受限条件中增加第4点:“4. 欧盟标准化委员会通过的检测标准《水泥和含水泥的混合物中可溶性六价铬(VI)的测定》 可以用作检测标准”。
    (7) 对于第56项“亚甲基苯基二异氰酸盐(MDI)”中第一栏的受限物质替换为:
    亚甲基苯基二异氰酸盐(MDI) 以及它的同分异构体
    (a) 4,4'-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 CAS号101-68-8 EC号202-966-0
    (b) 2,4'-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 CAS号5873-54-1 EC号227-534-9
    (c) 2,2'-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 CAS号2536-05-2 EC号219-799-4”。
    (8) 附录4中注释的E、H和S项被删除。
    (9) 附录10被替换为:     

第43项-“偶氮化合物”-检测方法列表

编写组织

协调标准名称

被替代标准

(CEN)

CEN EN ISO 17234-1:2010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的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检测-第1部分:测定某些来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

CEN ISO/TS 17234:2003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EN ISO 17234-2:2010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的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检测-第2部分:测定对氨基偶氮苯

CEN ISO/TS 17234:2003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EN14362-1:2012

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的相关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使用某些不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测试 EN14362-1:2003

EN 14362-1:2003 ;EN 14362-2:2003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EN14362-2:2012

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的相关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2部分:使用某些需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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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