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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9-01-24 21:53
2019年1月11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2019/37,修订食品接触塑料材料法规(EU)No 10/2011附件I和附件III. 在该法规生效前已投入市场的塑料材料和产品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售完。该指令于2019年1月31日起开始生效。
法规(EU)No 10/2011的附件I和III修订如下:
(1)附件I的表1修订如下:
(a)有关第467号,744号,1066号和1068号食品接触材料物质的条目替换为:
编号 | Ref号 | CAS号 | 物质名称 | 特定迁移限量[mg/kg] | 特定迁移限量[mg/kg](基团限制编码) | 限制和规范 |
467 | 14800 | 3724-65-0 | 巴豆酸 | (35) | ||
45600 | ||||||
744 | 18888 | 080181-31-3 | 3-羟基丁酸-3-羟基戊酸,共聚物 | (35) | 该物质用作通过细菌发酵得到的产物。按照附件I表4中的规格。 | |
1066 | 23985-75-3 | 1,2,3,4-四氢化萘-2,6-二羧酸,二甲酯 | 0.05 | 仅用作塑料多层材料中聚酯非食品接触层制造中的共聚单体,其仅用于与附件III表2中所列的食品模拟剂A、B、C或D1接触的食品。第8列中的特定迁移限量是指物质与其二聚体(环链和开链)的总和。 | ||
1068 | 2530-83-8 | [3-(2,3-环氧丙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 仅用作上浆剂的组分,用于处理嵌入玻璃纤维增强低扩散塑料中的玻璃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碳酸酯(PC),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PBT),热固性聚酯和环氧双酚乙烯基酯)与所有食品接触。在经过处理的玻璃纤维中,不得检测到0.001 mg/kg的物质残留量,且不得检测到0.006 mg/kg的任何反应产物(水解单体和环氧环二聚体,三聚体和四聚体)。 |
(b)按照FCM物质编号的数字顺序插入以下:
FCM编号 | CAS号 | 物质名称 | 特定迁移限量[mg/kg](基团限制编码) | 限制和规范 |
1059 | 147398-31-0 | 聚((R)-3-羟基丁酸酯-共-(R)-3-羟基己酸酯) | (35) | 只能单独使用或与附件III表2中指定的食品模拟剂E接触的其他聚合物混合使用。 |
1067 | 616-38-6 | 碳酸二甲酯 |
仅用于: a) 以用量高达30%的1,6-己二醇所制备的聚碳酸酯预聚物,4,4'-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和二醇(如聚丙二醇和1,4-丁二醇)制备热塑性聚氨酯。所得材料仅适用于与附件III表2中模拟剂A或B食品短期接触(室温下≤30分钟)的重复使用的物品; b) 用于生产其他聚碳酸酯或在其他情况下,碳酸二甲酯的迁移量不超过0.05mg/kg食品,并且分子量低于1000 Da的所有聚碳酸酯低聚物的迁移量总和不超过0.05 mg/kg食品。 |
|
1069 | 75-28-5 | 异丁烷 | 只能用作发泡剂。 |
(2)在附件I的表2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基团限制编码 | FCM 物质编号 |
特定迁移限值 [mg/kg] |
基团限制说明 | |
35 |
6 744 10597 |
0.05 | 以巴豆酸表示 | |
(3)在附件I的表3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编号 | 关于符合性验证的说明 | |||
(27) | 当含有该物质的最终材料或制品在表1的第a)表1第10栏所述的条件下生产时,将其投放市场,确定低聚物迁移是否符合第b)表1第10栏中规定的限制的详细描述方法应构成法规(EU)No 10/2011第16条款所述的支持文件的一部分。该方法应适合主管当局用于验证合规性。如果可以公开获得适当的方法,则应参考该方法。如果该方法需要校准样品,则应根据其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足够的样品。 | |||
(4)在附件I的表4中,关于限制物质FCM No 744的条目的行被替换为以下内容:
FCM 物质编号 | 物质的详细说明 | |||
744 | 巴豆酸特定迁移限值是0.05毫克每千克食品 | |||
(5)在附件三第4点表3中,第三和第四行由以下内容代替:
接触的食品 | 食品模拟液 | |||
所有含水和含酒精的pH≥4.的食品和乳制品 | 食物模拟物D1 | |||
所有含水和含酒精的pH<4.5的食品和乳制品 |
食品模拟物D1和食品模拟物B |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