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到的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注销有如下情况: 1、标识“已注销”; 2、标识“取消备案”; 3、标识“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疑问一:“已注销”是否就是企业主动注销行为? 二:“取消备案”与”取消备案,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是否一致?是否都按监管部门取消备案处理? 三、“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监管部门取消备案之后,备案产品不得再上市销售,那么取消备案前生产的、已在经营环节流通的产品,经营者需要下架、停售吗?还是说取消备案后,备案人不得再上市销售该产品,但是经营者可以将取消备案前购进的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如企业存在其第59条、60条、61条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同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5条明确规定了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几种情形,以及对于取消备案化妆品的要求。被取消备案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不能继续上市销售。 化妆品产品的备案监管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于具体产品的备案或取消备案的情况及具体要求可向具体省级药监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