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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常见问题答疑

嘉峪检测网        2023-10-27 08:22

1.对于延长有效期的备案事项,国家局原批准有效期为12个月,且相关图谱已在申报CDE的材料中提供,备案时能否仅提供批准有效期之后的图谱?
 
答:不可以。省局备案目前无法查阅申报CDE的相关资料,此类变更应提供从0月开始的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
 
2.某化学药品有多种包材,或者多个规格;延长有效期,是否每种包材、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多包材产品,需每种包材均进行研究;若仅提供了一种包材产品的数据,则表明仅延长该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应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同品种多规格产品,可以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也可以参考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进行多规格的稳定性研究设计。
 
3.某产品变更有效期进行备案后,是否还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
 
答:不需要。化药、中药和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均明确规定,提供修订后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及修订说明,所以产品变更有效期,同时包括了对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修订,故无需重复备案。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参考下列表述: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有效期项按规定修订。
 
4.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延长有效期是否需同时提供参比制剂稳定性数据?
 
答:延长有效期,重点关注的是自制品稳定性考察数据与0月相比有无显著变化、变化趋势、效期末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等。若效期末数据与0月相比无显著差异,一般无需提供参比制剂数据。若自制品稳定性数据出现一定的不良趋势,此时如果提供了参比制剂稳定性数据,且自制品变化趋势与参比制剂基本一致,可作为自制品延长有效期的支持性信息之一。
 
5.某化学药品的质量标准中无有关物质检查项,若延长有效期,能否不考察有关物质?
 
答:此种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关物质检查是药品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的关键内容之一,原则上应考察有关物质。若质量标准中无有关物质检查项,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和文献(如各国药典)等,并经充分研究验证建立科学合理的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及限度,对药品进行包含有关物质项在内的稳定性研究,以支持有效期变更。对于物质基础特别简单(如无机盐类药品)或确实无法建立有关物质检查方法的,在提供充足的理论和研究依据基础上也可不考察有关物质。
 
其他类变更,若涉及有关物质研究的,原则上与上述要求相同。
 
6.某药品变更有效期,需要提供三批样品长期稳定性数据。若该三批样品不是连续生产的,而是不同时间生产的,是否认可?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章节中规定要求提供三批样品的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并没有“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表述。一般建议采用连续生产的三批;如采用不同时间生产的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的稳定性数据申请变更有效期,应关注所有进行稳定性考察批次产品的稳定性数据,需均符合要求且具有批间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认可。
 
7.申报备案存在的典型问题
 
(1)申请人为受托生产企业,不是本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不符合申请主体条件。
 
(2)某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有中硼硅玻璃安瓿和聚丙烯安瓿两种形式,但仅提供了中硼硅玻璃安瓿包装样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且备案表第20项备案内容中未明确变更哪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
 
(3)某药品变更有效期申请涉及说明书和标签的修订,但未提供修订后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或修订说明。
 
(4)未提供长期稳定性考察用样品的批量等信息。
 
(5)稳定性研究用样品的批量为16万粒/批,与批件中50万粒/批不同,未说明稳定性研究用三批样品的处方工艺与CDE最终批准的处方工艺是否一致,也未说明批量变更情况。
 
(6)未提供申报品种的质量标准,无法对稳定性考察项目是否全面进行评价。
 
(7)稳定性研究期间申报品种质量标准发生过修订,但未提供检验方法的变化情况以及稳定性数据的桥接情况。
 
(8)未提供稳定性考察的试验条件。
 
(9)稳定性考察项目不全。质量标准中对某些指标进行了控制,如溶液澄清度和颜色、基因毒杂质、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晶型等,但长期稳定性试验未进行考察。
 
(10)稳定性试验方案规定在长期第12、24、36个月进行全检,但长期12个月稳定性试验时未对无菌、热原等项目进行检测,也未说明原因和理由。
 
(11)某药品质量标准无有关物质检查项,申请人未建立有关物质检查方法并在稳定性试验过程中进行考察,也未说明原因和理由。
 
(12)某药品质量标准中有关物质控制杂质I、II、III、IV,但实际检测的图谱中则为杂质I、A、B、C,申请人未对杂质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说明。
 
(13)某药品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固体制剂,申请有效期由18个月延长至24个月。提供了申报品种与BE批样品溶出曲线,但未说明对比研究结论。
 
(14)长期稳定性考察第18个月数据中3批样品中的杂质D均超出限度要求,不支持该产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15)长期稳定性考察中1批样品的已知杂质A超过质量标准规定的限度;部分杂质的检测结果忽高忽低但未进行原因分析。
 
(16)长期稳定性考察第24个月有关物质检测图谱中显示进样量为10µl,与标准规定的进样量20µl不一致。
 
(17)稳定性考察期间有关物质检测中杂质IV的计算结果与对应图谱不一致,出现计算错误。
 
(18)未提供申报品种长期稳定性考察的相关图谱或提供的稳定性考察图谱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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