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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10-04 00:24
2015年9月16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420004240号令,修正发布第9、14、18、27、28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九、原物料管制
(一)使用的原物料应可追溯来源,并符合相关的食品(饲料)卫生标准或规定。
(二)原料有农药、重金属或其他毒素等污染之虞时,应确认其安全性或含量符合相关法令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三)养殖鱼贝类原料应就可供食用部位,每季或每批至少检验动物用药残留一次,检验纪录至少应保留五年。
(四)原物料使用应依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在保存期限内使用。
(五)原物料的暂存应避免使制造过程中的半成品或成品产生污染,需温湿度管制者,应建立管制基准。冷冻原料解冻时,应在能防止质量劣化的条件下进行。
十四、水产品出货及运输管理
(一)每批成品应经确认程序后,方可出货。确认不合格者,应依据不合格处理程序处理,并确实执行。
(二)用于运输食品(饲料)的运输工具和货柜,应于食品(饲料)装载前保持清洁卫生、维修良好,可保护食品(饲料)避免污染,必要时应清洁及消毒。
(三)产品堆栈时应经适当保护,保持整洁;应分类贮放于栈板、货架上,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持稳固,并维持适当的空气流通;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以使污染机率降至最低。
(四)装载低温食品(饲料)前,所有运输车辆的厢体应能确保产品维持有效保温状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激烈的温度或湿度变动与撞击及车内积水等。
(五)当运送不同容器、罐子、桶子盛装的不同种类食品(饲料),应避免交互污染并保持清洁。
(六)有造成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的物品或包材,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否则禁止与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运输。
十八、食品(饲料)安全管制系统工作小组
(一)食品(饲料)业者应设立食品(饲料)安全管制系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管制小组):
1.管制小组成员得由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及品保、生产、卫生管理人员或其他干部人员组成,至少三人,其中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为必要的成员,成员中至少一人应为食品技师、水产养殖技师、水产技师或符合食品制造工厂卫生管理人员资格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经验。
2.管制小组成员应接受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可的训练机关(构)办理的食品安全管制系统相关课程至少三十小时,并领有合格证明书。
(二)管制小组的职责包括:
1.鉴别及管理食品良好卫生规范相关纪录。
2.订定、执行及确认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计划。
3.负责食品(饲料)安全管制系统实施的沟通及鉴别所需资源。
二十七、文件和纪录管理
(一)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计划应制成文件。
(二)文件的发行、更新及废止,必须经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核准实施。
(三)纪录应经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确实签署,并注记日期。
(四)文件与纪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二十八、训练
(一)食品(饲料)业者应鉴别各部门人员执行食品(饲料)安全管制系统的训练需求,据以执行,并做成纪录。
(二)管制小组成员从业期间,应持续接受下列训练课程,每三年累计至少十二小时:
1.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办理与本验证基准相关的课程。
2.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可的机关(构)办理与食品安全管制系统有关的课程。
3.其他机关(构)、团体配合标准检验局所办理教育训练,经标准检验局审查符合验证基准要求的课程。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9.17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