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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10-22 23:38
2015年10月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商字第10402425870 号公告,修正“文具商品标示基准”第 4、5 点条文;并自公告日生效。
四、文具应依下列方法标示
(一)标示事项应以固定卷标、印刷标示或吊牌(挂牌)标示于本体或最小单位包装的明显处。但一般性文具商品,其表面积四十平方公分以下、笔类直径一点六公分以下,或单张散装出售者,得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辨识的显著方式标示。
(二)标示所用的文字及数字,长宽各应零点一五公分以上。
(三)标示事项应以清晰、简明易懂的字体、文字或图解说明,以利识别。
(四)进口文具出售时或外销文具改为内销时,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的标示及说明书简略。
(五)警告标示所用的字体或符号,其颜色应与底色不同且易于辨识,「警告」或「注意」二字字体长宽各应零点三公分以上,其种类及文字内容范例如下表:
文具种类
警告标示内容范例
1.修正液
【警告】应于通风良好处使用。
【警告】勿置于高温或日照。
2.雷射笔
【警告】使用时雷射光勿对人眼睛。
3.快干胶
【警告】应于通风良好处使用。
【警告】请勿吞食。
五、本基准自2001年1月1日施行。
本基准修正规定,自公告日生效。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10.8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