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对产品各过程的标识作出规定,为了防止不同产品的混用,有可能追溯性要求时,能对产品的形成过程进行追溯,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2.1 生产部负责产品标识归口管理。
2.2 生产部负责成品、原料状态标识的归口管理。
2.3 生产部负责库存食品、包装物料和化学药品的标识和记录,保证可追溯性。
3.内容
3.1 产品标识
3.1.1 进公司产品由质检部验证其质量满足要求后方可入库,以检验报告和货物保管卡为标识。
3.1.2 生产车间从仓库领取食品时,应详细记录食品的堆位、品名、领料日期及数量(包数/吨数等)。
3.1.3 半成品生产过程应做好每道工序必要记录及以包装袋为标识。
3.1.4 加工完毕的产品经检验合格,以成品包装袋包装为标识。
3.1.5 购进原料、半成品、加工后产品的标识,未经检验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换、涂改或损坏。
3.1.6 各相关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产品的标识,负责将不同状态的产品分区摆放,负责对所有标识的维护。
3.2 标识的跟踪管理
3.2.1 标识的有效性,由质检部负责进行跟踪。
3.2.2 发现分不清名称(产地)的购进原料或成品,应立即请质检部进行区分和确定。
3.3产品的可追溯性。
3.3.1 生产部组织生产时应做好生产过程的有关记录,发现质量和安全卫生问题应进行追溯,依据各种标识和记录,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3.3.2 检验员将检验结果作好记录并保存。
3.4 产品状态标识
识别产品的状态标识有:待检、合格、不合格、待处理、在加工。在生产现场以标识牌作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