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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9-11-20 14:39
2019年11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新指令(EU)2019/1845、(EU)2019/1846,修订RoHS指令2011/65/EU附录III豁免条款。根据该修订指令,以下两条豁免条款将新增至附录III中,具体内容如下:
豁免项目 |
适用范围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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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设计用于不是专门为消费者使用的设备,其发动机橡胶部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酯(DEHP),且该部件不与人体黏膜接触或不与皮肤长期接触,其DEHP浓度不超过: (a) 30 %(w/w),针对以下橡胶件 (i) 垫圈涂层; (ii) 固体橡胶垫圈;或 (iii) 用于组件中的橡胶部件,该组件至少有三个部件是利用电能、机械能或者液压能工作的,且连接到发动机。 (b) 10 %(w/w),针对不属于第(a)段的含有橡胶的组件。 该条款中“长期接触皮肤”是指每天连续接触皮肤超过10分钟或者间歇性接触皮肤超过30分钟。 |
适用于第11类产品,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
44 |
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2016/1628(*)定义范围内的传感器、制动器、内燃机的发动机控制单元中的焊锡中的铅,安装在固定位置的设备中,为专业人士设计但也供非专业用户使用。 |
适用于第11类产品,豁免至2024年7月21日 |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6年9月14日颁布的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气体和颗粒污染物排放相关法规(EU) 2016/1628,修订法规(EU) 1024/2012和(EU) 167/2013、修订和废除指令97/68/EC(OJ L 252, 16.9.2016, p. 53)。 |
新增豁免条款将于2020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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