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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FCM塑料法规(EU)No 10/2011的修订指令(EU)2020/1245

嘉峪检测网        2020-09-10 13:53

2020年9月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修订指令(EU) No 2020/1245。主要对FCM塑料法规 (EU) No 10/2011的附录I、II、IV和V进行修订。该指令将于官方公布20天后生效。在2021年3月23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场且符合旧法规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许继续投放市场至2022年9月23日,直到库存耗尽。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01、新增表 1“塑料材料和制品迁移物质的迁移限量(SMLs)通用清单”(见下表),增加了包括镧系金属镧、铕、钆、铽在内共24项金属(或相应盐类)物质。

欧盟发布FCM塑料法规(EU)No 10/2011的修订指令(EU)2020/1245

*总铬的检出限应为0.01mg/kg。如有证据表示不含六价铬,总铬限量可为3.6mg/kg。

**镧系元素迁移之和应小于0.05mg/kg。

 

02、初级芳香胺依然不得检出,此次主要是修订检出限。列于REACH法规附录XVII中的初级芳香胺,检出限为0.002mg/kg。不在REACH中的初级芳香胺,迁移总量不超过0.01mg/kg。

 

03、修订重复使用制品的测试条件。应进行三次迁移试验,每一次的特定迁移结果不能超过前一次,否则视为不稳定材料。对于不稳定材料,即使三次迁移结果都合格,也无法为产品下符合性判定。

 

04、新增试验编号为OM0的测试条件(40°C,30分钟),适用于不超过30分钟的低温或室温下与任何食物接触的情形。

 

05、在OM4的测试条件中添加了“或回流”字样,适用于在技术上难以在100°C下完成的迁移测试。

 

官方链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20.288.01.0001.01.ENG&toc=OJ:L:2020:288: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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