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根据医疗器械MDR法规Article 2 (44),临床评估被定义为“系统和有计划的过程,持续生成、收集、分析和评估与器械相关的临床数据,以验证器械的安全性和性能,包括临床益处,当按照制造商的预期目的使用时。”因此,临床评估是对临床数据的分析,以证明符合 Annex I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临床数据可能不适合证明符合这些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临床评估可能基于Article 61(10)路线。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Article 61(10)?使用这种方法来证明依从性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如何使用Article 61(10)途径进行临床评估?
本文为您分享相关问题的解答,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Article 61(10)临床评估背景下NB的期望。
Article 61(10)是什么意思?
Article 61(10)以“不妨碍Article 61(4)”开头。这远远不是一个细节,这意味着植入物和III类器械不符合Article 61(10)路线的临床评估资格。
对于其他器械,Article 61(10)可能适用于“如果符合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被认为不符合临床数据”,即基于临床数据的合规性证明被认为是不合适的。换句话说,当器械的性能和安全性可以通过非临床数据证明并且没有相关或有意义的可靠的临床标准时,可以诉诸Article 61(10)。
这种情况适用于不提供直接可测量临床益处的器械,例如医疗器械配件,没有其自身的临床声明或直接影响其拟使用的器械的临床性能。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供“适当的理由”,例如,说明为什么制造商“认为完全基于非临床测试方法(如性能评估、台架测试和临床前评估)的结果的符合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的充分的证明”。
因此,使用Article 61(10)的理由是一项监管要求。
如何证明使用Article 61(10)的合理性
根据MDR法规希望选择Article 61(10)途径的制造商必须提供详细的理由,基于以下内容:
•风险管理:对于潜在的合格器械,风险管理证明对Article 61(10)的依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果风险评估表明有相对较高的残余风险,这就对Article 61(10)路径提出了质疑,因为可能需要额外的临床数据。在临床评估报告中应充分详细说明风险管理要素,以确定这些要素是否支持使用非临床检验方法。回顾一下,临床评估报告(CER)是一份自我支持的文件,因此简单地参考风险管理报告是不够的。因此,必须描述潜在的副相关危害,必须列出引起它的危害和危险情况,并且必须证明非临床测试方法考虑到所识别的风险是合适的。
•器械与人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详细数据:Article 61(10)条适用的大多数器械不与人体直接相互作用。然而,Article 61(10)也可能适用于一些与人体直接相互作用的器械,例如剪刀或镊子等基本手术器械。另一方面,如果是对手术成功和植入物的临床性能至关重要的特定手术器械,Article 61(10)路径就不适用。
这里要考虑的因素是与人体接触的持续时间,接触类型和作用方式,以及与器械接触的组织类型。如果器械和人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具有新颖的特征特征(不同于当前最新技术水平中描述的这种类型的器械),可能需要额外的临床数据。
•预期临床性能和制造商声明:一般来说,根据Article 61(10),性能和安全性声明在临床评估中纯粹是技术性的。如果制造商声称有临床表现,则需要临床数据来证明这一点,并且不能适用Article 61(10)。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根据Article 61(10)评估的器械没有临床益处:大多数器械都有间接的临床益处,这些益处来自于它们的技术性能。间接临床获益无法通过临床数据衡量的事实是依赖Article 61(10)的部分理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非临床数据证明这一间接临床获益是可以接受的。
选择Article 61(10)的理由需要考虑的其他参数有:
•器械的新颖性程度:符合途径Article 61(10)的器械通常具有低新颖性。否则,类似器械/similar devices的可用数据将很少,并且这种类型的器械的临床效果将不会在科学文献中得到很好的记录。这将使人对Article 61(10)的选择产生疑问。
•临床研究的适当性和/或可行性:对于某些类型的器械,临床研究可能不可行、不符合伦理或不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非临床试验来证明器械的安全性和性能可能更合适。这应该成为依赖Article 61(10)的部分理由。
这是否意味着临床评估报告中没有临床数据?
不。临床数据被认为不适合证明器械的安全性和性能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应该排除此类数据(如果存在)。Article 61(10)允许在没有临床数据的情况下证明符合GSPR。然而,根据MDR AnnexIII,必须始终对科学文献进行审查,以确定制造商不知道的风险或数据。
此外,遗留器械将具有上市后监督数据,这些数据将需要在临床评估报告中提供(见MDCG 2020-6)。
Article 61(10)条是否适用于临床数据不足的器械?
不。Article 61(10)不是评估缺乏临床数据的器械的途径,而是评估临床数据被认为不适当或不相关的器械的途径。如果有适当的临床终点来评估器械的安全性、性能和益处,并且器械(或同等器械)的临床数据不足,则需要进行临床调查。
这也意味着,如果存在可获得相关临床数据的类似(不一定等同)器械,则应质疑对Article 61(10)的依赖,因为这表明确实有可能获得此类器械的相关临床数据。
如果没有临床数据,临床评价报告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即使在没有临床数据的情况下进行了符合GSPRs的证明,也必须编写临床评估报告,并且报告必须由NB进行评估。但是,在缺乏临床资料的情况下,哪些信息应该包括在临床评价报告中?
如上所述,必须提供详细的理由来支持不依赖Article 61(10)。
在遗留器械的情况下,必须对有关器械的科学文献进行搜索。这种搜索必须一方面进行,以表明没有可用的临床数据(这是使用Article 61(10)的理由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确定制造商不知道的可能的临床数据。必须在临床评估报告中记录。
在所有情况下,应进行文献综述,以确定该领域医学的最新技术水平、评估器械的替代方案以及类似器械的可用数据。
•通过非临床证据,如机械测试、生物相容性证据、可用性测试等,展示符合统一标准的情况。可以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详细的检测结果可参考检测报告。
•在适用的情况下,对动物、尸体进行临床前测试的结果,理想情况下涉及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或其他终端用户。这些不是临床数据,但可用于证明GSPRs的依从性,特别是在可用性方面
应该包括遗留器械和类似器械的警惕性数据库搜索结果。应说明所使用的检索策略和数据库。对于遗留器械,应提供制造商持有的上市后监督数据。
最后,应对现有数据进行分析,并明确说明这些数据如何支持每项性能和安全性声明。
如果器械符合MDD指令的 Annexx§1.1d它是否自动符合 Article 61(10)条?
不,AnnexX 1.1.(d)的措辞与Article 61(10)非常相似,但该指令和MDR 对临床评估的监管要求并不相同。根据指令使用该途径证明合规性的遗留器械可能不符合Article 61(10)途径
如何组织上市后的临床跟踪?
对于适用Article 61(10)的器械,系统地重新要求上市后监督(PMS)计划。但上市后的临床跟踪(PMCF)情况如何?如果临床数据被认为与证明上市前GSPRs的符合性无关,这是否意味着不需要上市后临床跟踪?
Article 61(10)的适用性并不构成对PMCF义务的豁免。如MDR AnnexXIV B部分所示,PMCF的概念包括特定方法(包括上市后临床研究)和一般方法,例如包括用户对器械的反馈和科学文献的审查。
如果Article 61(10)途径已用于器械的临床评估,则上市后临床跟踪不太可能是可行的。在器械投放市场之前,这项调查本来是可行的,甚至是必要的。然而,一般的上市后跟踪方法可以也应该应用。例如,文献综述将确定该器械是否仍然符合相关医学领域的最新技术水平。来自器械用户的反馈可以识别新的风险或更准确地估计已知风险的频率。
因此,应编写PMCF计划并将其纳入上市后监督计划。如果上市后临床跟踪不被认为是必要的,这应该是合理的,并在PMS计划中进行适当的论证。
结论
选择Article 61(10)途径需要详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完全基于非临床数据的GSPR依从性证明是相关的和充分的。这些非临床数据应该总结在临床评估报告中。对于遗留器械,必须包括器械上的所有可用数据,包括上市后市场监督数据。
因此,Article 61(10)不是允许放弃临床数据需求的克减条款,而是某些器械的可能评估途径,通常是低风险和低新颖性,基于临床数据的评估被认为是不适当或无关紧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