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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5-22 00:41
第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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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9日之前,委员会应该就1-5段内容结合最新的科学信息对其替代品以及第1段中的限值进行重新评估,如果有必要,根据相关信息修订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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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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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合理可预计的条件下,能被放入儿童口中的产品以及可接触部件中的铅含量(以铅计)大于等于0.05%的,不得投放市场或在供应给公众的产品中使用。
该限量不适用于:产品以及其任何可接触部件的铅释放量低于0.05μg/cm2/hour(或0.05μg/g/h)的,不管是否带涂层;另外要求带涂层的物品,至少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两年内其铅的释放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量。
物品及其可接触部件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判别依据为:产品某一维度的尺寸小于5cm,或者其某一可分离部件或突出部位的尺寸小于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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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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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7段的豁免,以下产品不受管控:
(a)第1段中已经管控的珠宝类产品;
(b)理事会指令 69/493/EEC 的附件I(1, 2, 3 和 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CN 码7103,归于条例(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包括挂锁在内的钥匙和锁;
(f)乐器;
(g)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黄铜组成,其黄铜部件的铅浓度(以铅计)不得超过0.5%(质量分数);
(h)书写工具的尖端;
(i)宗教产品;
(j)便携式锌-碳化学电池以及纽扣电池;
(k)以下范围内的物品:
(i)Directive 94/62/EC 欧盟包装指令;
(ii)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iii)Directive 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iv)Directive 2011/65/EU 欧盟RoH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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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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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1日前,委员会应根据最新科技信息,对第7段和第8段(e), (f), (i) 和 (j)条款的替代物的适用性、以及第7段中提到的铅迁移量,以及涂层的完整性要求进行重估,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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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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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投放市场日期在2016年6月1日之前的,不受第7段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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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btguide